重庆大学、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开展建筑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资讯 | ||||||||||||||||||||||||||||||||||||||||||||||
2012/11/6 14:49:21 本站原创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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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开展建筑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资讯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两江新区建设局、北部新区建设局、经开区建设局,及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等有关规定,重庆大学、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两家培训单位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公布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通知》(建市施函[2012]17号)批准,受中国建筑业协会委托,可承担建筑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经研究,决定从今年11月起开展建筑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培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和要求 1、根据中建协2012年8月11日在京召开的《建筑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研究会议》要求,凡在2007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以证书签发日期为准)建筑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必须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继续教育培训,培训合格者颁发《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即可按注册有关规定申请延续注册,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继续执业。 2、凡在2009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以证书签发日期为准)建筑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必须在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继续教育培训,培训合格者颁发《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即可按注册有关规定申请延续注册,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继续执业。 3、凡逾期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的,必须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培训合格者颁发《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即可按注册有关规定申请逾期初始注册,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执业。 二、根据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说明》(建市监函[2007]82号)规定“由建设部统一颁发的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在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可续期使用2年,明年3月即满5年”。是否继续使用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建设部现暂不能确定,因此不强行要求一级临时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三、培训单位开课时间和报名地点 1、重庆大学、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两家培训单位将于2012年11月,2013年3月、4月、5月、6月共开班10个班次。一级建造师根据受聘企业的工商注册区县选择培训单位。培训单位负责区域分配表见(附件1)。 2、一级建造师务必请在规定时限内与相关培训单位联系,选择培训时间和班次,了解培训内容及培训相关事宜(附件2),详情请登陆培训单位网站查询。 咨询:郭老师 13983366449
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第一期继续教育培训计划
备注:1、报名成功:填报相关信息并通过审核,且缴纳培训费;
2、学时方式:全脱产培训(含周末,全天上课);
3、上课时间:上午:9:00时―12:00时;下午:14:00时―17:30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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