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时限
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审批和办理的申请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1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建设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报建设部审批和办理的申请事项,市建设委员会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报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审批办理时限按建设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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