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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标准公布
                            2022/7/6 15:08:00 住建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佚名 【字体:

      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标准公布

     

      关于印发《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标准》的通知

      注建〔2022〕3号

      各有关单位和人员:

      为提高注册建筑师职业素质,推进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进一步提高注册建筑师执业能力和知识水平,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标准》,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标准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2022年6月14日

     

      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标准

      1 总则

      1.1 为不断提高注册建筑师职业素质,推进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进一步提高注册建筑师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不断更新、提高其知识和技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第71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并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和《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章程(试行)》(注建[2019]1号)等文件精神,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包括:总则、定义、继续教育内容、继续教育方式、继续教育学时认定。

      1.3 本标准适用于注册建筑师,在其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完成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继续教育。

      1.4 本标准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并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指导和监督。

      2 定义

      2.1 注册建筑师

      本标准所称注册建筑师,指考试、特许、考核认定、互认等方式取得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建筑设计及相关执业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建筑师分为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二级注册建筑师。

      2.2 继续教育

      本标准所称继续教育,指注册建筑师的继续教育,是贯穿于注册建筑师整个执业过程的权利和义务,并作为注册建筑师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重新申请注册的条件之一。

      2.3 继续教育学时

      本标准所称继续教育学时,指注册建筑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进行继续教育学习的时间要求。

      3 继续教育内容

      3.1 继续教育应紧密结合国家发展战略及行业发展动态,以及国内外建筑设计技术、经济、管理、法规等方面的知识更新,有关建筑设计相关的新理论、新政策、新技术、新标准、新材料的培训。

      3.2 继续教育由必修课和选修课两部分组成,注册建筑师在一个注册有效周期内需完成总计80学时的继续教育学习,其中必修课和选修课各为40学时。

      3.3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3.3.1 建筑设计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等.

      3.3.2 国内外建筑设计行业发展动态。

      3.3.3 建筑设计理论、方法、技术和材料的新进展。

      3.3.4 注册建筑师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

      3.3.5 与建筑相关的城乡规划、风景园林、工程结构、项目管理等领域知识。

      3.4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每两年(定期)确定必修课内容和选修课主题方向,并持续加强课程和教材体系建设,逐步建立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教材库,利用信息平台推荐优秀课程和优秀教材,促进优质资源共享,供注册建筑师按需选用。

      4 继续教育方式

      4.1 继续教育的方式包括集中面授培训、网络培训、参加专业学术或专项活动、发表学术专著和论文,以及参与行业内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标准的制定工作等。

      4.2 注册建筑师既可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在完成其培训教学计划的学习后,应自行保留培训证明。

      4.3 有关单位和机构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并对培训质量负有直接责任。

      4.4 用人单位应重视本单位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工作,不断加强注册建筑师的培养,鼓励为本单位注册建筑师提供学习经费、学习时间以及参加继续教育的其它必要条件。

      5 继续教育学时认定

      5.1 注册建筑师参加有关单位和机构组织的集中面授或网络在线继续教育学习的,其学时按照每45分钟实际学习时间为1学时的原则进行认定。

      5.2 注册建筑师参与以下工作及活动的,可认定本注册周期完成全部必修课和选修课学时的继续教育学习:

      5.2.1 参与全国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命题和评分阅卷工作的专家。

      5.2.2 参与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工作的专家。

      5.2.3 参与国(境)外注册建筑师互认培训与考核工作的专家。

      5.2.4 主编继续教育教材、参与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的继续教育教材库建设、师资培训及网上授课等工作的专家。

      5.2.5 参与法律、行政法规、省部级以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参加省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行政检查、调查;参与省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建筑行业政策研究报告编写工作的专家。

      5.3 注册建筑师参加以下活动的,可认定本注册周期的相应选修课学时:

      5.3.1 参加省级及以上有关学(协)会主办的专业学术会议,每次计选修课10学时。

      5.3.2 在省级及以上优秀建筑设计奖评选中获一等奖项目的专业负责人及以上人员,计选修课30学时;获二等奖项目的专业负责人及以上人员,计选修课20学时;获三等奖项目的专业负责人及以上人员,计选修课10学时。

      5.3.3 在专业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相当于完成选修课20学时。

      5.3.4 出版建筑学专著或译著5万字以上,相当于完成选修课20学时;5万字以下、2.5万字以上相当于完成10学时。

      5.4 注册建筑师参与基层志愿、扶贫、援建等实践活动的,可认定本注册周期的相应继续教育学时:

      5.4.1 经政府正式聘用或委派,有明确责任范围、专业服务内容和技术服务责任的注册建筑师,聘用或委派服务时间达到6个月以上的,计选修课15学时;达到12个月以上的,计选修课30学时;聘用或委派服务时间满12个月,期间有实施项目被相关政府认可,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或具体实施意见和技术方法的,计必修课和选修课各20学时。

      5.4.2 注册建筑师自愿、无偿提供志愿设计服务,所参与工作得到相关政府认可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志愿活动组织方申报,并出具志愿服务证明,每半年实际服务实践不少于20天,计选修课15学时,一年内共计不超过选修课20学时。

      5.4.3 由各地选派参加援疆、援藏、驻村、扶贫等工作的注册建筑师,为当地做出突出贡献的,每年度计必修课和选修课各20学时。

      5.4.4 以上活动需出具相关政府或单位的派遣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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