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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2025/4/8 15:38:04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佚名 【字体:

      重庆市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市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纳入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三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重庆市统一命题,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重庆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应急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交通局按照全国考试大纲负责相应考试科目命审题工作,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委托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初级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管理工作,并会同市应急局确定当年度考试合格标准。

      第四条 重庆市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类别划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每个专业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实务》2个科目,其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公共科目,《安全生产实务》为专业科目。

      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考试时间为120分钟,《安全生产实务》考试时间为150分钟。如采用电子化考试,各科目考试时间可酌情缩短。

      第五条 重庆市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符合报名条件的考试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4年;或具有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5年。

      (二)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2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

      (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

      第七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承诺报名制,凡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按相关要求进行报名。报名成功后,由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核发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和有关证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考试结束后,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应急局对通过考试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由市人力社保局颁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初级)。该证书由市人力社保局、市应急局共同用印,在重庆市内有效。

      第八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相分离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与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九条 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条 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实行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后,不再进行工程系列相应专业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初定工作。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表明其已具备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技术相应岗位任职资格和担任相应级别工程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十二条 已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类别考试的,可免试公共科目。考试合格后,核发市人力社保局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类别考试合格通知书。该通知书作为注册时变更专业类别等事项的依据。

      第十三条 自《重庆市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原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印发《重庆市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8]5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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