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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建委: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
                            2012/11/23 11:01:04 本站原创 佚名 【字体: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

      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

      渝建发〔2012〕154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

      现将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2〕3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即日起,凡上报住建部和市城乡建委审批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和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均应对其申报业绩进行核查,主要内容包括:业绩完成单位、开竣工时间以及工程造价、标准考核指标、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等情况。

      二、对于企业申报的市内业绩,原则上应由申报企业所在区县城乡建委负责核查,如申报的业绩不在企业所在区县,则企业所在区县城乡建委应商业绩所在区县城乡建委对其进行核查。申报企业所在区县城乡建委核查业绩后,应填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表》(见附表),在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企业资质申报资料一并上报市城乡建委。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业绩,由市城乡建委转有关专业部门核查。

      对于企业申报的市外业绩,如需上报住建部审批的资质,由市城乡建委上报住建部核查;如需上报市城乡建委审批的资质,由市城乡建委商业绩所在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业绩,由市城乡建委转有关专业部门核查。

      三、市城乡建委将对区县城乡建委出具的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核查结果进行抽查,对不认真核查或出具虚假核查意见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各区县城乡建委在业绩核查中发现企业申报业绩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市城乡建委备案。市城乡建委核查发现企业申报业绩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对其申请事项不给予行政许可,在一年内不受理其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并在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予以通报,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附件:/Item/Show.asp?m=3&d=406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2年11月16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12〕3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有关中央企业:

      工程业绩(以下简称为业绩)是反映建设工程企业资信能力的主要指标,核查业绩的真实性是保证资质审查质量,确保资质审批结果公正公平的重要前提。近年来,部分企业和人员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业绩材料,骗取资质的现象比较多,严重干扰了正常的资质审查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工作,严格建筑市场准入管理,根据《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业绩核查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核查范围

      1. 凡申报我部审批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首次申请、升级申请、增项申请的企业,在其资质审查前均须开展业绩核查工作。

      2. 业绩核查的范围包括以下两种类型:

      (1)企业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本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以下简称企业业绩);

      (2)企业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本企业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的大型工程业绩(以下简称个人业绩)。

      (二)核查的主要内容

      1. 企业业绩:主要核查业绩完成单位、开竣工时间以及工程造价、标准考核指标、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等情况。

      2. 个人业绩:主要核查专业技术人员在工程项目中所起作用、业绩完成单位、业绩完成时间、业绩规模、安全生产等情况。

      二、有关要求

      (一)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初审前应负责组织企业业绩及个人业绩完成单位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业绩核查工作。自2012年10月9日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上报企业申请资质材料时,需出具加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章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附件1)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附件2)。

      建设工程企业申报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将在我部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申报企业跨省级行政区域的业绩、中央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的业绩核查工作由我部负责组织实施。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业绩核查工作,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有关建设工程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业绩核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应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对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企业的业绩核查结果,我部将组织抽查。对不认真核查或出具虚假核查意见的,我部将予以通报批评。

      (五)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业绩核查中发现建设工程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我部备案。

      我部核查或抽查发现建设工程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对其申请事项不给予行政许可,在一年内不受理其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并在我部网站予以通报,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

      (六)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申报业绩核查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及人员,认真落实责任。请于2012年9月30日前将本地区负责业绩核查工作人员及联系方式(附件3)报送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并将电子版发送至zzc@cein.gov.cn。

      (七)省级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业绩核查工作,具体要求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xls

      2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xls

      3 .业绩核查联系信息登记表.xls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2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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