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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新版《建筑企业资质标准》常见问题汇总|指南
                            2015/5/5 10:24:02 本站原创 佚名 【字体:

      关于2015年出台的最新的《建筑企业资质标准》相关的常见问题汇总

      一、最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什么时候出台?

      答: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下文称《标准》)已于2014年11月6日颁布

      二、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自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三、最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配套的资质管理规定和实施意见什么时候出台?

      答: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下文称《规定》)已于2015年1月22日颁布。

      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下文称《意见》)已于2015年1月31日颁布.

      四、新《标准》资质分类有哪些?和老标准对比有哪些变化?

      答:《标准》中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总的来说,总承包资质类别基本不变;专业承包部分类别被取消,部分类别资质名称发生变更,部分资质被并入其他专业承包资质或总承包资质,变化情况详见《专业承包资质修订情况对照表》

      五、按原资质标准取得资质有无过渡期?

      答:有,自《规定》施行之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

      六、过渡期内,按原标准取得资质的企业,按新《标准》还是老标准承接业务?

      答:过渡期内,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原则上按照《标准》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承接工程,其中:

      (1).按原标准取得被合并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按照《标准》中合并后的专业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工程。

      (2).按原标准取得被并入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资质企业,仍可在其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

      (3).按原标准取得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仍可在其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相应工程。

      (4).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工程二级、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分别按《标准》中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一级、二级专业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工程。

      (5).按原标准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按《标准》中施工劳务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劳务作业,不再划分类别和等级。按原标准取得模板作业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资质的企业,在承接业务时只能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6). 对于原标准中被取消的土石方等7个专业承包资质,在相应专业工程承发包过程中,不再作资质要求。

      七、按原资质标准取得的资质不满足新版《标准》要求的,怎么办?

      答: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不满足《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换证,企业可在换证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提出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换证。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八、按原资质标准取得的资质如何换证到新资质标准?主要考核哪些指标?

      答: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和《标准》及《意见》的要求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

      企业应按照《规定》的许可程序一次性提出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企业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超过5个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按资质增项要求提出申请。并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中换证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符合《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颁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自2017年1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对原有资质换证不考核业绩。

      九、按原有资质标准取得资质的企业没有换证前,可以按新《标准》申请增项和升级吗?

      答:不可以,按照住建部新资质标准宣贯会精神,企业必须先把已有资质换证,才能进行增项、升级。

      十、原标准有的资质,在新标准中被取消资质、资质名称发生变更、被合并、没有相应级别的,如何办理换证?

      答: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原则上可申请《标准》中同类别同等级资质换证,其中:

      (1).按原标准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园林古建筑、机电设备安装、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附着升降脚手架、送变电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名称变更后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2).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建筑智能化、电子、港口装卸设备安装、通航设备安装、水上交通管制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合并后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3).按原标准取得高耸构筑物、电信工程、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堤防、水工大坝、水工隧洞、火电设备安装、炉窑、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管道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1项低于原资质等级并入的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资质换证;其中,按原标准取得堤防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也可申请不高于原资质等级的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4).按原标准取得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一级及以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换证。

      (5).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建筑智能化、电子、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消防工程、幕墙工程等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相应二级专业承包资质换证;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工程二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一级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6).按原标准取得公路交通工程、水上交通管制工程等不分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相应一级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7).按原标准取得模板作业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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