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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规划设计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实施相关规定|甲乙丙级认定
                            2018/6/26 10:59:48 本站原创 佚名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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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重庆市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依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24号),为规范全市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和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重庆市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负责本市丙级资质单位的认定和复核;负责向全国旅游规划设计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推荐本地区符合条件的甲级和乙级资质单位,并协助全国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对本地区甲级和乙级资质单位进行复核和成果评价。

    认定委员会主任由市旅游局局长担任,其它局领导任副主任,局相关处室负责人为委员会成员。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旅游局经济发展处(规划职能所在处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第三条  凡在重庆市境内注册,从事旅游规划设计业务的独立法人,均可申请旅游规划设计资质。

    从事旅游规划设计业务是指:编制各级旅游发展规划,包括全国旅游发展规划、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地方各级旅游发展规划;编制各类旅游专项规划,包括旅游景区规划、景观设计、活动策划、营销策划、资源开发方案等;提供与旅游规划设计相关的其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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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申请旅游规划设计资质等级认定,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一)填写由全国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统一制作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技术报告书》;

    (二)独立法人资格证明,包括企业工商注册证书或事业法人证书、注册资金、独立法人身份证明等;

    (三)必要的营业场所及办公设施证明;

    (四)人事、财务制度及管理规定;

    (五)规划设计人员的资格证明、主要人员劳动合同;

    (六)申请单位的规划设计成果及评审意见;

    (七)申请单位的旅游科研成果及获奖证明文件;

    (八)规划设计成果的项目委托方的名称及地址、联系电话等。

    第五条  旅游规划设计资质等级认定程序如下:

    (一)本着属地管理原则,隶属于市级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直接向市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提交申报材料;其余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向所在区县旅游局提交申报材料,区县旅游局根据《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24号)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对材料进行审验并向市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推荐。

    (二)材料审核。认定委员会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后,由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对所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组织现场检查。

    (三)实地检查。实地检查工作由认定委员会委派检查组承担。现场检查工作安排如下:

    1.行前通知。检查组应于现场检查前3个工作日通知申报单位。

    2.实地检查。检查组以《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为依据,对照申报材料和现场情况进行检查。重点进行有关审批文件、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技术人员资质及职称、主要人员劳动合同、规划成果、获奖证书等原件和资料的检查,以及相应办公设施情况检查。

    3.反馈意见。检查组和申报单位交换检查意见,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时限。现场检查不形成最终结论。

    4. 检查报告。现场检查组须就检查过程、检查结果等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认定委员会。

    (四)会议决策。认定委员会在完成现场检查后召开认定委员会会议。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听取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报资料审核及现场检查情况汇报,研究决定是否认定及拟认定等级。

    (五)公示、推荐及批复。对通过审核的单位,由认定委员会在重庆市旅游局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如公示无异议,对申报丙级资质的单位,颁发丙级资质等级证书,并报全国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备案。通过审定的申报甲级和乙级资质等级单位,由认定委员会向全国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书面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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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认定委员会负责对重庆市内所有旅游规划设计资质单位进行动态管理。

    (一)成果跟踪。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项目委托单位对重庆市内旅游规划资质单位成果的意见,作为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复核依据。

    (二)复核管理。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每两年复核一次。认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重庆市内丙级资质单位的复核,并协助全国旅游规划设计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对本地区甲级和乙级资质单位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换发新的资质等级证书;复核未通过的,撤消或降低其资质等级。

    (三)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如有《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第13、14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具有相应权限的资质等级认定机构撤消或降低其资质等级。被撤消或降低资质等级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认定。

    第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24号)的规定办理。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明:具体规定内容请以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最新规定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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