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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下发通知: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制度
                            2020/6/16 14:30:01 本站原创 佚名 【字体:

      重庆下发通知: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制度!

     

      近日重庆住建部官方发布通知,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勘察设计行业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即日起在全市区域范围内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请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制度。

      实施告知承诺审批制度的范围为我市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的首次申请、增项、延续、升级和重新核定。

      具体通知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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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管局,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9〕33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办法函〔2019〕684号)的要求,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我市勘察设计行业“放管服”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经研究,我委决定在全市区域范围内对我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制度的范围

      我市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的首次申请、增项、延续、升级和重新核定。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和受理

      1.我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住建部相关规定制定发布《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行政审批告知书》(附件1,以下简称告知书),并在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公示告知书内容,一次性向申请人告知审批依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申请人应作出的承诺、违反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后果等。

      2.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承诺书(示范文本见附件2)以及告知书中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我委予以受理。

      (二)审批

      对申请人承诺已具备许可条件的,我委根据申请人承诺直接办理资质审批手续,提出审批意见。

      (三)公示

      我委将审批意见以及申请人承诺内容在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四)公告

      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的,我委在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公告,并颁发资质证书。

      (五)核查

      公告后2个月内,由我委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重点核查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核查结果在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公布。

      三、监督管理

      (一)经核查发现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我委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经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我委将其违反承诺的不良行为记入诚信记录,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不超过3个月,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满足要求的,我委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

      (二)对被撤销资质的申请人,我委自资质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对该项资质的申请,并将其相关不良行为记入诚信记录,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向全市通报。

      (三)对公示期间收到情况反映的,我委将组织对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若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我委不予行政许可,且1年内不受理其对该项资质的申请,并将其相关不良行为记入诚信记录,向全市通报。

      (四)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申请人,我委将对其在建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五)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企业如在我委核查完成之前,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的规定,应按照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要求申请办理。

      (六)企业可自主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向我委申请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也可按我委现行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请程序申请办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印发的我市有关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制度的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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