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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粪便污水处理运营服务及工程(产品)、技术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2021/7/8 16:08:24 本站原创 佚名 【字体:

      重庆市粪便污水处理运营服务及工程(产品)、技术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粪便污水处理运营服务及工程(产品)、技术市场的规范管理,推进城市粪便污水处理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粪便处理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从事粪便污水处理运营服务及工程(产品)建造、技术交易的企业(机构)经营行为试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运营服务、是指从事粪便污水处理设施(厂)运行管理、检测及维护清掏等经营活动;工程(产品)建造,是指各类处理设施(厂)的建设及其配套设备、机具的研制生产;技术交易是指技术服务、技术推广应用,科技成果转让或以形成股权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等。

      第四条 重庆市粪便污水处理协会负责办理城市粪便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资质(资格)及工程(产品)、技术交易经营资质的审查、认定和颁发证书等相关手续。

      第五条 从事城市粪便污水处理运营服务及工程(产品)、技术交易经营的企业(机构),根据其办公场所、经营业绩、注册资本金、净资产及专业技术队伍、技术装备等能力和资信资料,分类申请办理相应的市场准入手续,经审查核准后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认定证书,资质认定证书分为一、二、三三个等级。

      第二章 城市粪便污水处理运营服务企业资质标准

      第六条 运营服务企业一级资质标准

      1、 基本条件

      (1) 有固定的功能完善的办公场所。

      (2) 注册资本金不低于400万元。

      (3) 年度营业额800万元以上。

      (4) 从事城市粪便污水处理运营服务时间三年以上,独立承接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经营服务项目不少于三项,严格执行行业质量标准,社会信誉良好。

      2、 企业管理

      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严格的管理制度,企业经营、人事与财务管理、安全监管、各项操作规程以及信息收集等制度资料健全规范。有质量评价监管体系或通过了相应的质量体系认证。企业经理具有三年以上从事专业经营管理的经验和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专业职务)。

      3、 技术力量

      (1)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0%,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的技术骨干不少于20人,经专业培训合格(持上岗证)的作业人员不少于50人。

      (2)拥有大型技术装备、作业(运输)机具5台以上,作业人员专用机具配备率达50%以上,安全防护设备完善。

      第七条 运营服务企业二级资质标准

      1、基本条件

      (1)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2)注册基本金不低于200万元。

      (3)年度营业额300万元以上。

      (4)从事城市粪便污水处理运营服务时间二年以上,独立承接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经营服务项目不少于三项,严格执行行业质量标准,社会信誉良好。

      2、企业管理

      有基本完善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企业经营、财务管理、安全监管及各项操作规程等制度资料规范。有质量评价监管体系,企业经理具有两年以上从事本专业经营管理的经验和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专业职务)。

      3、技术力量

      (1)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0%,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的技术骨干不少于15人,经专业培训合格(持上岗证)的作业人员不少于30人。

      (2)拥有大型技术装备、作业(运输)机具3台以上,作业人员专用机具配备率达50%以上,安全防护设备完善。

      第八条 运营服务企业三级资质标准(小微企业参照执行)

      1、基本条件

      (1)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2)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万元。

      (3)年度营业额150万元以上。

      (4)从事城市粪便污水处理运营服务时间满一年以上,独立承接合同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经营服务项目不少于两项,执行行业质量标准,社会信誉良好。

      2、企业管理

      有必要的组织机构,建立了作业人员培训、技术考评、安全等生产管理制度,有质量监管和考评措施。企业经理具有两年以上从事本专业经营管理工作的经验。

      3、技术力量

      (1)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2人,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业务骨干不少于10人,经专业培训合格(持上岗证)的作业人员不少于20人。

      第三章 城市粪便污水处理工程(产品)及技术交易企业资质标准

      第九条 工程(产品)及技术交易企业一级资质标准

      1、基本条件

      (1)有固定的功能完善的办公场所。

      (2)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

      (3)年度营业额1200万元以上。

      (4)从事城市粪便污水处理工程(产品)生产经营或技术项目研究经营五年以上,独立承接合同金额300万元以上的工程(产品)及技术服务项目不少于三项。严格执行行业质量标准,社会信誉良好(已获得其他相关资质的企业,应办理从事粪便污水处理工程(产品)及技术服务专业的增项手续)。

      2、企业管理

      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高效能的领导班子,制定和健全了各项管理制度。建立了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了相应的质量体系认证。企业经理具有三年以上从事粪便污水处理工程(产品)或技术服务经营方面的经验,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3、技术力量

      (1)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0%,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的技术骨干不少于20人。

      (2)专业配置合理、按业务领域和服务范围配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同时承担两个大型项目任务的能力。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有从事五年以上相关业务工作的经历。

      (3)拥有技术先进、门类齐全、数量足够的专业技术装备,有完善的专业技术资料积累,具有应用工程技术系统软件,通信及信息处理设备完善。

      第十条 工程(产品)及技术交易企业二级资质标准

      1、基本条件

      (1)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2)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0万元。

      (3)年度营业额300万元以上。

      (4)从事城市粪便污水处理工程(产品)生产经营或技术项目研究经营三年以上,独立承接合同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工程(产品)及技术服务项目不少于三 项。严格执行行业质量标准,社会信誉良好(已获得其他相关资质的企业,应办理从事粪便污水处理工程(产品)及技术服务专业的增项手续)。

      2、企业管理

      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建立了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了相应的质量体系认证。企业经理具有三年以上从事粪便污水处理工程(产品)或技术服务经营方面的经验,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3、技术力量

      (1)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0%,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的技术骨干不少于15人。

      (2)按专业配置,各业务领域配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具有独立承担项目任务的能力。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有从事三年以上相关业务工作的经历。

      (3)拥有技术先进、数量足够的专业技术装备,有必要的专业技术资料积累和通信信息处理设备。

      第十一条 工程(产品)及技术交易企业三级资质标准

      1、基本条件

      (1)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2)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

      (3)年度营业额100万元以上。

      (4)从事城市粪便污水处理工程(产品)生产经营或技术项目研究经营两年以上,独立承接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产品)及技术服务项目不少于两项。执行行业质量标准,社会信誉好(已获得其他相关资质的企业,应办理从事粪便污水处理工程(产品)及技术服务专业的增项手续)。

      2、企业管理

      建立了经营管理、培训考核、财务管理及操作规程等制度,制定了质量控管措施。企业经理具有两年以上从事城市粪便污水处理工程(产品)或技术服务经营方面的工作经验。

      3、技术力量

      (1)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的技术骨干不少于10人。

      (2)按任务范围和职责区分配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能独立承担工作任务。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有从事三年以上相关业务工作的经历。

      (3)拥有专业、业务所必须的技术装备及相关技术(信息)资料,配有能熟练操作使用技术装备机具的专职人员。

      第四章 专业资质认定程序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专业资质申请认定程序

      1、申请单位按经营范围和专业分类填写《重庆市粪便污水处理经营专业资质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企业基本情况、经营业绩、技术力量、技术装备、管理水平等相关资料。

      2、重庆市粪便污水处理协会业务部对申报单位的资质认定申请书及有关企业资信的书面资料进行审阅,决定是否受理。

      3、协会按专业和经营范围委托业务部、专家库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单位进行了资质认定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4、协会根据业务部、专家签署的初审意见组织复审评议。核定同意后向申请单位颁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认定证书》。

      第十三条 资质认证管理

      1、《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持证单位在有效期满之前一个月向重庆市粪便污水处理协会提出复审换证申请,并按本章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办理换证手续,逾期未申请复审换证的,所持《资质认定证书》自有效期满时自动失效。

      2、持有《资质认定证书》的单位更换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及技术负责人时应及时向粪便污水处理协会备案。

      3、持有《资质认定证书》的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城市粪便污水处理运营服务及工程(产品)、技术市场秩序的管理规定,重庆市粪便污水处理协会根据行业自律规定,不定期对持证单位合法经营、规范管理、服务质量标准等情况进行抽查考评,并对抽检情况进行通报,对有严重问题的单位可取消《资质评定证书》。

      第五章 资质认定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评估认证费

      1、粪便污水处理运营服务企业

      一级 8000元

      二级 4000元

      三级 2000元

      2、粪便污水处理工程(产品)及技术交易企业

      一级 12000元

      二级 6000元

      三级 3000元

      第十五条 复审费

      1、粪便污水处理运营服务企业

      一级 1000元

      二级 800元

      三级 500元

      2、粪便污水处理工程(产品)及技术交易企业

      一级 1500元

      二级 1000元

      三级 800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粪便污水处理协会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于2010年5月19日由重庆市粪便污水处理协会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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