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和实施市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验收环节的主办事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办部门)负责实施。主办事项并联下列协办事项:
(一)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审批;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审批;
(三)建设工程环保验收或环保预验收审批。
第四条 协办事项由下列部门依法办理:
(一)城市规划部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二)公安消防部门审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三)环保部门审批建设工程环保验收或环保预验收。
市城市规划、公安消防、环保部门,以下统称协办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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